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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开放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日期:2024.10.24

青岛开放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学校建设和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青财资〔2022〕2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指学校为满足自身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和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物资等七个门类。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并有效使用固定资产,做好固定资产全生命周期的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有效盘活并高效使用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高效利用。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遵循安全规范、配置合理、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资产管理部门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所辖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划归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个人负责管理。

第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负责制定学校的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清查、处置、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办理学校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调拨、处置等报批手续、处置行为的审核、上报及规定权限范围内的审批工作;

5.负责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6.参与固定资产购置可行性论证、招标和效益考核,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并提出奖惩建议;

7.参与学校房产的审核、报批和租赁的招标准备工作以及租赁费收缴的监督;

8.定时向学校负责人报告学校固定资产状况;

9.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资产使用部门(人)的主要职责

 1.资产管理责任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学校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2)负责定期组织本部门固定资产清查、分析,每年度提交本部门固定资产报告,对盘盈、盘亏情况做出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

(3)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按照需求编制本部门固定资产预算申请,采取必要措施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和完好率作;

  2.资产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熟悉和掌握本部门固定资产情况,负责记录、检查和报告本部门固定资产使用情况,为本部门资产管理责任人提供准确的固定资产数据;

(2)协助本部门资产管理责任人做好清查、统计分析固定资产的使用、闲置和毁损报废等工作;

(3)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增加、变动、处置等资产管理手续;

(4)负责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日常保养、维修记录等固定资产档案管理工作。

各部门要配备固定的资产管理员,负责部门固定资产的资料维护、建档立档等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员一般应由正式在编人员担任,没有正式在编人员或没有适合担任此工作的正式在编人员的部门,经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由其他工作人员担任,但其他工作人员只负责日常业务办理,不承担管理责任,相关管理责任由部门长承担。资产管理员要相对稳定,如必须变动,需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办好书面交接手续(技术交接和材料交接)方可离任。

  3.资产使用人的主要职责

(1)对划归个人使用或保管的固定资产,需对其安全、规范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2)保证有效使用期内固定资产完好、状态完整。使用期间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资产管理责任人及相应责任部门;

(3)确保固定资产条码粘贴完整,归档管理的固定资产不得随意更换资产信息及存放地点;

(4)接受部门资产管理责任人及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采购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采购的政策和规章制度要求进行固定资产购置;

2.采购部门应根据学校年度预算计划实施固定资产采购。未列入预算的固定资产购置需向财务部门提交购置申请,详细阐明申购理由经批复后方可实施采购;

3.固定资产的购置需按照相应的采购方式及采购程序要求进行。采购过程中应注意相关资料和信息归档管理;

4.固定资产的采购供货合同应具备合法性,按要求经学校法律顾问审定后方可签署生效;

5.采购部门在固定资产购置到位后一周内应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一周内要及时组织验收。

6.采购部门持青岛开放大学资产验收审核单和发票到财务部门办理报账手续。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档案管理

对房屋、构筑物及贵重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由资产管部门建档,移交学校档案室管理,使用部门备份管理;一般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建档管理。

部门的固定资产档案由资产管理部门定期进行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标准和计价

第十条 学校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造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 按照《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T 14885-2022)),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和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物资等七个门类。

第十 学校国有资产中,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确认固定资产时,按照以下情况认定:

1.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2.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3.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十 学校固定资产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包括货物、设备、房屋及建筑物)验收合格后,按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修缮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修缮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按照评估价值计价;未经资产评估的,按照重置价值计价;

(六)通过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七)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确认价值计价;

(八)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或工程计划计价入账,待决算或确定实际价值后,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财务部门通知进行调整;

(九)对于无法取得相关价值凭据也未进行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接受捐赠、无偿调入或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

(十)调出、变价处理和报废的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注销;

(十一)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购建与验收

第十 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按照学校的需要及发展规划、根据学校预算管理进行。各部门按照年度预算,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采购申请,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后报校领导审批,未经批准的固定资产不得擅自采购。

第十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固定资产,按照上级和学校相关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 购建贵重仪器设备、珍版图书、大宗批量物资、基建项目以及修缮工程等,应严格按照学校招标采购及基建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 购建固定资产时,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依法签订并严格履行合同,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验收手续。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提出退货或索赔。固定资产的验收,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组织实施,验收要实时建立健全各项验收手续和必要的记录,把好验收关。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也要办理验收手续。

第十  固定资产验收无误,应尽快交付使用,使用部门应及时建立固定资产档案并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资产管理系统入账完毕打印出验收单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二十采用建设方式配置固定资产的,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一年内办理竣工决算。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各单位应当按照暂估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二十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受赠或盘盈部门,依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复印件)或固定资产盘盈单等凭证,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二十 划归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由部门负责人作为管理责任人进行管理,个人长期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个人负责管理;固定资产的归属及存放地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二十  固定资产使用人调离学校或离退休,必须交清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个人使用的部门所辖固定资产由本部门资产管理责任人进行资产清查并按规定办理资产变更手续,个人长期使用的固定资产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入库手续,所有固定资产手续办理完毕组织人事处方可给予办理离任手续。

二十  校内人员调整部门,除个人长期使用的固定资产(办公桌、电脑桌、椅子、橱柜、工作用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外,其他固定资产应留在原部门,如确属工作需要必须携带的,需经原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办理资产变更手续后方可带走。

二十 学校进行部门调整,交接工作必须包括资产交接手续,引起固定资产重新配置及固定资产管理问题的,经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由涉及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清查,提交资产交接清单,办理固定资产管理档案交接手续和变更手续,经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人事处分别进行确认备案。    

第二十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及个人应注重固定资产日常保养和维修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各部门要将本部门所辖固定资产的利用率、完好率及维修情况写入年度资产报告,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监督考核。

第二十  各部门建立的固定资产档案须有设备维修和使用记录。固定资产进行维修后,需持维修档案和发票到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经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到财务部门报销。

第二十  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应按照《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青财资〔2022〕28号)的规定执行,并不得影响我校正常履行职责和事业发展,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等工作。

下列资产事项,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经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同意后,由资产管理部门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1、单独的土地使用权;

2、独立院落、整栋房屋;

3、非独立院落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

以上权限范围之外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经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执行,未经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出租出借资产。

常驻学校的合作单位租用或者其他单位租用期限超过1个月以上的,培训教室、计算机室、创业模拟实训室、宿舍住宿的出租价格,经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可以给予适当优惠,但不得低于上级财政部门评估的最低价格。

二十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每年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盘点,并形成清查结果报告。各部门负责人作为固定资产责任人按照资产管理规定进行所辖资产的清查和分析,做到家底清楚、账实相符,每年度书面进行部门固定资产报告;学校的固定资产状况由资产管理部门定期进行盘查,每年度书面进行学校固定资产报告,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三十  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等经济责任制的部门,其涉及固定资产的管理也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施。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 固定资产处置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程序进行,杜绝违规操作,避免学校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处置条件和处置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固定资产,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三十六 学校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1.财务部门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

2.资产管理部门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账簿;

3.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账簿,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标签)。

三十七  明细账应按类别设置账户,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分类、名称、形成来源、入账日期、账面原值、累计折旧、使用人以及车辆和房屋等信息。固定资产应建立卡片(标签),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等,一物一卡(标签)。 使用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信息。

三十八 固定资产的增加、调剂和处置,由资产、财务等部门依据相应的程序和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并及时归档。

三十九 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四十 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文物及陈列品;

(二)动植物;

(三)图书、档案;

(四)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其中,前三项固定资产在灭失或损耗时一次性摊销。

第四十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四十 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延长年限应由审计、财务、资产、基建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第四十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固定资产购建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协同负责办理,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辅助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八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 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绩效管理考核机制,细化固定资产绩效评价指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配备、配置管理、使用效益、处置规范性、数据维护等情况。

四十五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提出追究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对所管辖或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损失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或将学校固定资产转作经营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固定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登记,隐瞒真实情况的;

(六)其他按法规应予追究的。

四十六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视情况对责任人的单位负责人追究管理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四十七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四十八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即行废止。

附件:1.固定资产增加操作流程

     2.固定资产变动操作流程

     
附件1

固定资产增加操作流程

1.固定资产购入后,采购部门通知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资产验收,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纪检部门进行验收,填写青岛开放大学资产验收审核单》,合格后资产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及时建立固定资产档案;

2.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将固定资产信息及发票号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通知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资产入账审核;

3.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打印固定资产条形码;

4.采购部门凭青岛开放大学资产验收审核单和发票,到财务部门办理报账手续;

5.财务部门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新增固定资产进行财务审核,通过后表示固定资产建账完毕;

6.资产使用部门按规范要求贴好固定资产条形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