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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开放大学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4.10.24

青岛开放大学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青岛开放大学(以下简称“青岛开大”)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和保障青岛开放大学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青岛开放大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开放大学本机构。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量入为出,统筹谋划,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坚持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内部控制和财务审计监督。

第四条 青岛开放大学财务管理工作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原则,由党政办公室牵头组织执行。

第五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二)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青岛开大财务状况,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建立和完善青岛开大财务监督制度,强化财务服务保障和监督职能。

第六条  涉及财务“三重一大”事项,须按规定提交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七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青岛开放大学做好预决算管理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预算编报。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各处室(学院)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要求,进行年度部门预算建议和三年支出规划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建议的汇总审核工作,经校党委会研究通过后报市财政局。

第九条 预算执行。市财政局批复年度部门预算后,组织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发挥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 预算调整。年度部门预算已经批准,执行中除因国家、省市政策调整等因素外,其他新增支出原则上不予追加,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等确需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做好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第十二条 决算编报。党政办公室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安排部署,负责组织编制青岛开放大学决算报告,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  党政办公室归口管理青岛开放大学的各项收入,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及时入账,分项核算,统一管理,确保应收尽收,严禁设立账外账。

第十四条  青岛开放大学发生的各项支出,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具体支出审批及费用报销程序按照青岛开放大学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办理财政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等工作,按规定做好票据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党政办公室按照市财政局、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货币资金管理,按规定进行库存现金盘点、银行存款余额核对等相关工作,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物资等;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信息软件系统等。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范围包括:青岛开放大学占有或使用的各类资产;青岛开放大学投资购建,已办理交付使用或尚未办理交付手续但已投入使用的各类资产。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账簿,明确操作规程,及时登记各类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同步动态录入资产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青岛开放大学资产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入账”的原则分类登记入账,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要求,规范会计核算,做到账实相符,确保资产信息的全面、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二条 青岛开放大学各处室(学院)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强化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岗位与政府采购、财务、人事等岗位的沟通协作,形成管理合力。

第二十三条 资产的购置事项,应严格按规定标准配置固定资产,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凡已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同时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资产出租、出借、处置事项,应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逐级报送,经市财政局审查核准后实施。依法依规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交易价格,及时上缴资产处置、出租收益,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登记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利用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对外投资行为,应严格按照青岛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资产的价值管理工作;各处室(学院)依据职责负责资产的实物管理工作;各处室(学院)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履行资产使用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党政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资产购置、使用及处置事项的审核上报工作,及时录入青岛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卡片账、台账;资产使用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保护和使用好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高效利用。

第二十八条 资产实物管理岗位应每季度与使用部门对账,确保资产账实相符。按规定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全面掌握并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和使用状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会计档案是指财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三十条 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会计档案归档、保管、借阅、复制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 财务印章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财务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指财务专用,下同)。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用于资金收付、银行账户相关业务、银行对账以及其他需要使用财务印章的财务相关业务。

第三十二条 财务印章的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法定代表人名章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人员保管。印章保管人不得擅自将印章交给保管人之外的任何人使用或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印章原则上不得带出,确因工作需要带出的,应报经财务负责人批准,两人以上共同携带、共同监督使用。

第三十三条 严格财务印章使用审批手续,规范财务用章审批流程。

第七章 内部控制与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将内部控制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全过程、全员性控制。

第三十五条 青岛开大各处室(学院)应认真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及时提供原始凭证,并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党政办公室按规定组织开展内部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财务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

第三十七条 财务审计人员变动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手续不完善的,不得办理调动或离职,不得解除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3年10月1 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