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广播电视大学文件
青电大校发[2013]43号
青岛广播电视大学
关于建立新闻宣传及学术通讯员队伍的实施方案
各分校、各部门:
为了加强我校新闻宣传及学术工作,扩大我校对外宣传的传播力和影响力,提高新闻宣传及学术工作水平,经研究决定,特制订《青岛广播电视大学新闻宣传及学术通讯员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市委、市政府和中央电大正确领导下,在校党委的具体指导下,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新闻宣传及学术工作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我校中心工作,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弘扬时代主旋律,加大新闻宣传及学术力度,加强新闻宣传及学术队伍建设,为“中国梦、电大梦”的逐步实现和我校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强大精神动力。
二、新闻宣传及学术阵地
1、《青岛电大报》:全国公开刊号,校党委主办;
2、青岛广播电视大学官网;
3、《青岛继续教育》:我校主管主办的学术刊物,以大继续教育为主要内容;
4、青岛广播电视大学官方微博。
对于好的新闻稿件和视频新闻,校宣教处负责向中央电大、省市电视台、报刊及其他大型网站推荐。
三、通讯员选拔
1、选择标准:有激情、工作主动、对本校(部门)情况熟悉的教职工;
2、选择途径:分校或部门领导推荐,宣教处审核备案;
3、选择范围:原则上每个分校或部门一人,人员较多的分校可根据情况推荐2人;
4、报送名单时间:2013年10月15日前,各分校、各部门填写《青岛电大系统新闻宣传通讯员推荐表》报送至宣教处。
电话:82730519
电子邮箱:qingdaoopen@163.com
四、通讯员的职责
1、主动发现和收集本单位、本部门新闻事件和信息,及时向《青岛电大报》、《青岛广播电视大学》网站和微博提供图文稿件。每季度各分校投稿2篇以上,部门1篇以上;
2、积极撰稿和联系相关学术方面的人士向《青岛继续教育》提供稿件。每季度各分校投稿2篇以上,部门1篇以上;
3、及时领取和发放报纸、杂志等;
4、开通微博,对“青岛广播电视大学”加关注,定期发微博,每周一条以上;
5、积极配合学校相关宣传活动,及时宣贯学校宣传政策;
6、加入青岛电大系统通讯员QQ群,积极参加校宣教处组织的通讯员学习培训、业务交流等活动。
五、稿件的内容和形式
(一)稿件的具体内容:
1、本单位、本部门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及重大工作进展情况;
2、本单位、本部门执行各项政策的新措施、新办法、新思路、新成效;
3、 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在各项工作中的新动态、新举措;
4、教育教学、学生学习、党建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好做法、好经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感人事迹;
5、 本人撰写或者组稿的与大继续教育相关的论文。
(二)稿件形式:消息、通讯、评论、信息及视频新闻、图片新闻、与大继续教育相关的学术论文(论文必须按论文格式要求)。
六、新闻稿件报道和学术稿件要求
1、新闻稿件、信息所反映内容要真实、准确、新颖、精炼。消息、言论稿件一般不超过1000字,通讯类稿件一般不超过1500字,动态信息一般不超过300字。其它类稿件主题鲜明、语言生动;
2、稿件报道要及时,避免因时效性滞后而导致质量好的稿件未被采用;
3、稿件写作要认真负责,要认真校对核实,不得上报虚假新闻,不得抄袭他人作品,通讯员是稿件的第一责任人,要对稿件的真实性负责,稿件信息实行报道前领导审阅制,通讯员所写稿件上传前要经单位有关领导审核签字;
4、图文稿件撰写人(提供人)为第一原始著作人,我校宣教处有修改、发布权利,对不适宜稿件和信息也可不使用。稿件信息处理结果我校宣教处将通过QQ等方式告知提供人;
5、学术稿件按照《青岛继续教育稿件要求》(见《青岛继续教育》2013年第一期)。
七、奖励办法
1、每年根据各位通讯员发稿情况进行考核,全年根据总得分评选最佳通讯员3名、优秀通讯员若干名,给予奖励;
2、通讯员发稿及评比结果每季度将通过我校官网、微博和QQ群向全市电大系统通报。
八、有关要求
1、各分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闻宣传及学术通讯员队伍建设,挑选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道德水平高的人员担任通讯员;要为通讯员提供必要的宣传器材,保证足够的写作时间;
2、通讯员要热爱新闻宣传及学术组织工作,乐于奉献,注重自身能力与素质提高;要主动搜集发现有价值的新闻,勤动手、动脑、动腿、力求成长为撰稿的好手、摄影摄像的高手;
3、加强信息沟通,整合新闻和学术资源,提升宣传和学术水平,努力为宣传电大、发展电大作贡献。
九、稿件提供途径
1、青岛电大官网及微博、《青岛电大报》、《青岛继续教育》。
电子邮箱:qingdaoopen@163.com
电话:82730519
联系人:张怀勋 手机:13373257019 qq:155144979
2、报送稿件一定注明“新闻稿件”字样,须写明撰稿人、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电话、手机、邮箱等)。
附件:青岛电大系统新闻宣传通讯员推荐表
青岛广播电视大学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