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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统一公开招租管理办法(2019)
信息来源:资产管理处 日期:2019.07.11

 

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统一公开招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以下统称招租单位)占有使用的闲置房屋公开招租行为。

第三条  房屋出租不得影响招租单位正常履行职责和事业发展。对于教育、科研等单位房屋出租,应当严格限定承租用途,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等工作。

第四条  招租单位对外出租房屋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房屋不得对外出租。

第五条  招租单位下列房屋事项,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 

(一)独立院落、整栋房屋;

(二)非独立院落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

以上权限范围之外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审核权限不得下放。

第六条  招租单位对外出租房屋,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核手续,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则上实行统一公开招租。存在下列情况,经批准后可采用协议出租方式,租金不得低于中介机构评估价:

(一)首次经公开招租产生承租对象,承租对象稳定、按时缴纳房租且对房屋装修投入较大的;

(二)原承租对象为学校、医院等涉及较多公众利益的公益性单位、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密切相关的服务性单位或国有企业等不涉及国有权益流失的;

(三)涉及保密、国家安全以及大面积房产整体出租等其他特殊事项的。

第七条  招租单位房屋租金收入应当按照《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管理办法》(青财综〔2015〕2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招租单位房屋统一公开招租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 市直主管部门、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青岛产权交易所等部门共同参与。

市财政局、市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权限范围内招租单位房屋公开招租的日常工作,以及公开招租房屋信息的统计、租金收入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其中,房屋确权在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的,应当经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同意。

青岛产权交易所负责提供公开招租平台服务,统一发布招租信息、组织公开竞价,公告公示招租结果等。

第九条  招租单位负责所属房屋公开招租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房屋出租申请;

(二)与青岛产权交易所签订《房屋公开招租信息披露申请书》;

(三)引导意向承租人踏勘拟出租房屋; 

(四)与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按租赁协议约定向承租人交付出租房屋使用权和收取租金,依法缴纳税金,及时将纳税后的租金收入净额全额上缴财政;

(五)监督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装修和改造,加强出租房屋用途和日常使用的管理。

第十条  招租单位房屋统一公开招租应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公开竞价招租,是指招租单位出租房屋,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向承租人时,采用竞价方式由出价高者竞得的租赁行为。意向承租人只有一个的,承租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评估价。

首次公开招租失败的,招租单位要认真分析原因,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主动作为,避免资产的闲置浪费。经审核部门批准,可在不低于评估价90%的范围内,组织再次招租。对于连续两次降价后公开招租失败的,各单位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寻找承租方,由此产生的意向承租价格不低于前期挂牌价格时,可以直接成交;低于前期挂牌价格时,以意向承租价格为底价再次到青岛市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招租。

房屋出租申请经批准后,因故无法执行的,招租单位应当及时说明情况,并报出租审核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立房屋租金中介机构评估制度,由房屋出租审核部门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招租单位申请出租的房屋租金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作为确定出租底价的参考依据,评估费用原则上“谁委托,谁付费”,委托部门确有困难的,可由招租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招租单位公开招租房屋租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房屋租期超过3年的,每满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

第十三条  招租单位房屋公开招租,应根据《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公开招租操作规程》(见附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招租单位对拟公开招租房屋的地点、面积、出租期限、拟出租价格、承租条件等事项,必须提交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于公开招租前在单位内部公示一周。

第十五条  招租单位可以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对承租方确有特殊需要的,需经出租审核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出租合同或协议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提出,按规定程序和审核权限报批。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可按规定程序行使优先承租权。

第十七条  为鼓励行政事业单位盘活现有闲置房屋资产,加强对房屋资产的维护管理,最大限度提高闲置资产的使用效益,对单位上缴的房屋出租净收入,可通过预算安排的形式适当补充单位房产维护等经费。

第十八条  对符合房屋公开招租规定未进行公开招租或公开招租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实施的行政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责成责任单位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由市财政局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其他资产宜实行公开对外招租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人防坑道工程、创业产业园、教育实训基地等特殊用途房屋资产不宜实行公开招租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市级事业单位房屋、土地及大型设备等出租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区、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招租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原《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统一公开招租管理办法》(青财资〔201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