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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副院长表态引争议 醉驾非一律入刑待解释
日期:201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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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醉驾并非一律入刑的言论一出便引发广泛的关注和讨论,网友多是不解和批判。有网友认为,最高法的表态让治理酒驾前功尽弃,还有网友认为这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松。
昨天,记者采访刑法专家,就最高法的表态是否与法律条文冲突、如何看待醉驾入刑的定罪标准等相关问题进行释疑。
本报记者王秋实 刘薇
一问,新的表态是否与法律冲突?
陈泽宪(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北京市法学会顾问):张军的说法从理论上说本身没有问题,这体现了刑法总则与分则之间的关系,及刑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其他法律的关系。刑法总则第13条中有关犯罪概念的条文说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总则具有普适性,无论是对各个分则,还是在认定具体罪名时都要考虑总则的规定,因此张军“情节轻微不入罪”的说法并不是只针对醉驾,而是适用于所有罪名。这反映了中国法律体系的特色。
二问,一刀切还是考虑其他情节?
高铭暄(我国著名刑法专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在参与刑法修正案(八)的前期讨论中,是否将醉酒驾驶列为刑事犯罪有很多争议。反对者认为打击面过大,喝酒的人因为一次醉驾就获刑太过严苛,同时也要考虑不同的人对酒精的耐受力问题,不一定达到酒精测试的醉酒含量就不清醒;而支持者则认为醉酒驾驶有一定的危险性,如不加制止地放任,可能造成更大的混乱和伤害,近几年发生的多起交通肇事都是由醉驾引起。最终,立法者更多地采纳了后者的意见,认为对醉驾入刑有立法的必要。最终确定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没有规定其他附加条件。
陈泽宪:按照刑法实事求是、宽严相济的原则,每个案件都要考虑具体情节、危害大小。具体案件不同,情节、事实也各不相同,且在不同的时间、环境、地段,例如在人群密集地和郊区空旷地带,危害程度也不一样,定罪时都需考虑。
三问,为什么网络声音多是担忧?
陈泽宪:对网友普遍关注是否会造成选择性执法、执法不平等问题,目前来讲,对于醉驾案件的危害程度、情节严重与否还是有一个普遍判断的,而不是依据行为人的社会地位、不同身份来判断,应该相信执法部门。
(新华社昨天发文也指出,要求严格把握醉驾的入罪标准,反映了公众对醉驾这种严重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痛恨,也反映了刑法修正案将醉驾行为入罪的合理性。但是,公众必须依法理性地认识醉驾的入罪标准。醉驾的情形是复杂的,简单地搞“一视同仁”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酒行为,通过行政处罚加以制裁,同样也可以达到预防、教育目的,且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避免动用刑罚所可能带来的“交叉感染”等“副作用”。)
呼吁
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定罪标准
高铭暄:最高法院副院长称,“情节显著轻微可不追究刑责”,但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轻微”并不好判定。因没有一个客观量化的标准,不但老百姓理解起来有困难,对办案机关来说也不好裁量。如果都由法官来判定情节严重还是轻微,其裁量权也显太大。如果醉驾入罪不以酒精量为唯一的判定标准,应需要有正式的司法解释。
陈泽宪:新的罪名刚刚实施会有一定的磨合期,执法机关应尽快收集醉驾案例作出调研,最高法也应颁布有指导性的案例,并希望尽早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有一个相对客观、准确、可操作的标准。
醉驾入刑的影响
公务员醉驾可开除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学家马怀德认为,公务员醉驾如被查处入刑,就面临被开除的处分。《公务员法》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
企业员工可被解除合同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劳动法研究所副所长、著名劳动法专家韩智力认为,从法律上讲,如果劳动者因为醉驾被判刑的,用人单位可将此作为将其解雇的理由。同时,这一犯罪记录因为要入个人档案,对醉驾者以后的生活和就业都会产生间接影响,比如再就业被淘汰和将来的贷款受阻等,都会多少有影响。而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还要取决于用人单位。
律师或被吊销执业证书
昨天,北京市律协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委员张燕生表示,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其律师执业证书将被吊销。醉驾应属故意犯罪,即驾驶人明知自己喝了酒不能驾车,还驾驶车辆。张燕生认为,如果律师醉驾真的被定罪,恐怕要被吊销执业证书。
作者:王秋实 刘薇
本文来源:http://www.qdcu.com/news.show.php?article_id=1237&class_id=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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