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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取暖费将实行新办法
日期:2010.11.02
      10月28日,市物价局下发通知,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要求各区市物价局、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根据该意见,从2010年起,山东省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既有大型公共建筑两年内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取暖费将不再按面积收
    根据《意见》,从2010年开始,我省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用两年时间,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意见》的适用范围为已安装供热计量设施、具备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民用建筑用户。根据国家相关要求,供热计量价格要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实行两部制热价,按用户性质应分为居民用热价格和非居民用热价格。供热计量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构成,基本热价按照总热价30%~60%的标准确定,计量热价根据各市实际情况按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计量方法合理确定。
          结算实行“多退少补”
     《意见》要求,我省各地将加快制定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案,年底前面向社会公布全面停止按面积收费 、实行按用热计量收费的时间表。
   在按面积收费向按用热量收费的过渡阶段,应使两部制热价水平与现行按面积计算的热价基本一致。推行供热计量收费起步阶段,对用户采取鼓励政策,在结算热费时,实行“多退少不补”。供热计量收费完善后,热费结算实行“多退少补”。所谓“多退少不补”,即先按面积计算热费一次性收取,供热结束后按供热计量收费高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不再向用户收取 ,低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在供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此外,在过渡阶段,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因热计量表损坏等非人为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面积收费结算。对已开户正常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用热的,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是否收费。适当收取一定费用的,最高不得超过按面积收费的10%。
          对耗能大户要处罚
   记者从省物价局了解到,2008年冬季采暖期以来,山东省开展了供热计量改革试点,涉及供热面积732万平方米,其中401万平方米按用热量收费,取得初步成效。但是,由于供热计量改革关乎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工作基础和技术条件差异大,任务繁重,时间紧迫,推进难度比较大。今后,山东将建立供热系统能耗统计、监测、考核制度,对节能成绩突出的予以奖励,对耗能大户依法处罚。
    对于《意见》,市物价局要求各区市物价局、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供热主管部门尽快制定、完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已经出台的,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和实际运行情况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尚未出台的,应于2010年供热季之前出台,并报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本文来源:http://www.qdcu.com/news.show.php?article_id=436&class_id=30